为应对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法释〔2021〕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房产竞买人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法拍房竞买资格规定》),24日上午,协会组织召开了专题讨论会。步步高小贷公司、高科小贷公司、快乐通宝小贷公司等11家小贷公司共15人参加,王宇辉秘书长主持。
融邦律师事务所雷少华律师对《法拍房竞买资格规定》进行了三个方面的详细分析。第一,他总结《法拍房竞买资格规定》的核心内容是:在政府限购区域竞买法拍房,竞买人需要具备当地的购房资格。具体包括房产司法拍卖一拍、二拍、变卖及以物抵债过程中,竞买人都需具备房产所在地的购房资格。第二,他提出《法拍房竞买资格规定》具有以下作用:(一)规范、统一了全国各地法院的执行行为,杜绝异地法院拍卖房产时不遵守当地政府限购政策的情形;(二)明确了法拍房“以物抵债”时,接受抵债的当事人需具备当地购房资格;(三)将法拍房限购政策与当地的政府限购政策相统一,修补房产政府限购政策的缺口。第三,他分析了《法拍房竞买资格规定》将产生的影响,并提出了个人建议:(一)如需对本地法拍房的限购政策与其他情形的房产交易限购政策实行差异化管理的(例如长沙),应当将差异化的内容纳入政府限购政策文件中并予以明文规定,以便各地法院执行当地限购区域房产时予以确认和遵守;(二)所有限购城市应当检查确认相关限购政策中有无关于作为债权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是否具备竞买该被执行房产资格的规定。例如政府限购政策文件中限制企业购房限购房产的,应当明确法拍房的竞买资格中,具有债权人身份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具备竞买该房产的资格,以避免依照《法拍房竞买资格规定》无法在执行房产流拍时无法接受“以物抵债”。
此外,与会小贷公司代表就《法拍房竞买资格规定》展开了热烈的讨论,同时也对协会后期的工作提出了贴切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