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
湘政金发〔2014〕5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全省小额贷款公司依法经营、规范运作,建立长效监管机制,促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发展的意见》(湘政发〔2013〕7号)、《湖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09〕44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经湖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金融办”)批准设立,并由所属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小额贷款公司。
第三条 分类评级应坚持以下原则:
全面性原则。全面收集小额贷款公司相关信息,整体分析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及风险状况。
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原则。综合定量因素与定性因素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评级。
第四条 省金融办统一领导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分类评级工作,对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分类评级工作进行最终复核确认并负责发布评级结果。
第二章 评级范围、时间及等级划分。
第五条 设立满一个会计年度的小额贷款公司统一纳入分类评级范围,周期为上个会计年度。
第六条 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分类评级考核实行计分制。评级采取定量评分和定性分析相结合、日常监管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现场检查与材料审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七条 评级考核采取小额贷款公司自评、县市区监管部门初评、市州监管部门考评和省金融办复核的方法实施。每个机构初始分值100分,根据具体考核项目扣减相应分值。考核结果分A、B、C、D四类:得分90分(含)以上为A级,75—90分(含75分)的为B级,60—75分(含60分)的为C级, 60分以下为D级(不合格级)。
第八条 评级考核项目内容包括:公司基础管理情况、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执行情况、依法规范经营情况、建立风险防范机制情况、接受监管情况。符合加分政策的可另外加分。
第三章 考核程序及主要内容
第九条 考核程序:
(一)小额贷款公司开展自评,并及时填报年度分类评级报告书,上报所属县市区监管部门。
(二)县市区监管部门审查小额贷款公司上报的分类评级报告书,计算出初评得分并现场考查,在考核报告审核表上签字盖章,及时编制本辖区分类评级情况报告和小额贷款公司考核评价得分汇总表,以正式文件上报市州监管部门。
(三)市州监管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分类评级报告书进行全面审核, 并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计算出考评得分,并在考核报告审核表上签字盖章,及时编制本辖区分类评级情况报告和小额贷款公司考核评价得分汇总表,以正式文件上报省金融办复核确认并统一发布。
第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提交的分类评级报告书包括以下材料:
(一)小额贷款公司年度评级审核表;
(二)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变更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三)小额贷款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工商登记基本情况表》(含变更记录表)和《注册资本变更对照表》、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以及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以上复印件需加盖公司公章并注明“仅供分类评级使用”字样,下同);
(四)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符合年度审计要求的上一会计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须逐页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五)小额贷款公司本年度经营情况报告书;
(六)小额贷款公司与当地监管部门、开户银行签定的三方合作框架协议复印件;
(七)证明公司经营场所的门面全景7寸彩色照片;
(八)监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本年度经营情况报告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概况。内容包括公司简介,组织架构、分支机构设置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合作的金融机构等;
(二)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三)信息披露。包括信息披露情况,风险预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接受监管部门检查和整改等情况;
(四)小额贷款公司业务情况。包括贷款对象,贷款额度,贷款用途,贷款形式,本年累计贷款金额,期末贷款余额,按年计算的贷款最高利率,按年计算的贷款最低利率等情况(具体项目见附表)。
第四章 工作实施
第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提交的分类评级材料齐全、内容完整的,监管部门应当受理。提交的分类评级材料不齐全或者内容不完整的,监管部门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分类评级时间为每年2月25日至5月30日。小额贷款公司应在3月20日前,向县市区监管部门,提交分类评级报告书;县市区监管部门应在4月15日前向所属市州监管部门提交本县市区分类评级情况报告文件;市州监管部门应在4月30日前向省金融办提交本市州分类评级情况报告文件;省金融办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分类评级工作应当在5月30日前结束。
第五章 评分标准
第十四条 评级考核项目共分5大项、36小项,大项内容包括:公司基础管理情况(10分);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执行情况(20分);依法规范经营情况(40分);建立风险防范机制情况(20分);接受监管情况(10分),五项总分为100分。另外,符合加分政策的可另外加分,但加分总计不超过6分。
第十五条 具体扣分项目和评分标准如下:
(一)公司基础管理情况 (10分)
1.经营场所达不到正常开展小额贷款业务经营条件的;(1分)
2.小额贷款公司的营业场所与营业执照记载不一致的;(1分)
3.未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小额贷款公司设立批准文件的;(1分)
4.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业务办理流程、小额贷款业务所需提供的资料清单的;(1分)
5.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省金融办要求相关承诺内容的告示牌的;(1.5分)
6.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布县市区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监督电话和当地处置非法集资举报电话的;(1.5分)
7.公司各专业人员配备不齐全的;(1分)
8.擅自变更公司董事长、监事长(或监事会主席)、总经理的。(2分)
(二)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20分)
1.未建立以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为主体的组织架构,并对各主体之间相互制衡的责、权、利关系做出制度安排的;(1分)
2.议事规则不完备,未完整保留相关会议纪要等资料的;(1分)
3.未制定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的;(1分)
4.未建立合理的决策、执行、监督、激励和约束机制、制定绩效评价标准或程序的;(1分)
5.未健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的;(1分)
6.未制定和使用规范贷款合同的;(1分)
7.财务制度不健全,会计、统计和业务档案管理不规范,未能真实、全面反映企业经营状况的;(3分)
8.各个部门和岗位无正式成文的岗位职责说明,职责不清,分工不合理,操作未相互独立的;(1分)
9.未制定完整的项目审批流程(1分),无规范的项目受理、贷前调查、贷中评审、贷后监管、贷款回收等全部业务环节的工作流程、操作标准和运行规则的(1分);或已制定但流于形式的(1分/次,共3分);(5分)
10.未设立专门的风险管理部门的;(2分)
11.未建立有效的应急管理机制、制定应急管理预案(1分)、建立健全重大风险事件报告制度(1分)和信息披露制度的(1分)。(3分)
(三)经营情况(40分)
1.资本收益情况。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年收益率(指企业净利润,即税后利润与所有者权益的比率)达到10%以上的不扣分,8—10%(不含10%)扣1分,6—8%(不含8%)扣2分,4—6%(不含6%)扣3分,小于4%的扣5分;(5分)
2.放贷比例情况。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单户贷款余额100万元(含)以下的小额贷款占贷款余额的月末平均比例,达到50%(含)以上的不扣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0.2分;(4分)
3.资金使用情况。鼓励小额贷款公司提高资金使用率,月末贷款余额占经营资金总额比例的平均值达到80%(含)以上的,不扣分,每下降1个百分点,扣0.4分;(4分)
4.贷款期限情况。鼓励小额贷款公司规定合理的贷款期限,贷款期限在6个月以内的贷款占贷款余额的月末平均比例在60%(含)以上的不扣分,每下降1个百分点扣0.2分;(4分)
5.利率执行情况。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上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超过利率上限的,每笔扣1分;(4分)
6.按规定开立和使用账户。小额贷款公司应按试点政策规定开设公司账户,账户用于发放及回收贷款与利息、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公司账户用于发生其他与公司无关业务的,每笔扣1分;交易信息摘要不准确、不清楚的,每笔扣0.5分。未经允许开设其它账户的,扣5分;(5分)
7.禁止开展批准经营范围外业务。擅自经营未经批准业务的,扣5分;(5分)
8.违反试点政策规定跨区经营的,每笔扣1.5分;(3分)
9.向公司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放或变相发放贷款,每笔扣2分;(4分)
10.小额贷款公司资本金年周转次数(本年累计贷款额/注册资本额)达3次(含)以上的不扣分,每降低0.1次,扣0.1分。(2分)
(四)风险防范机制情况(20分)
1.防止贷款集中度风险。小额贷款公司单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试点政策规定上限,发生超额度贷款的,每笔扣2.5分;(5分)
2.坚持审慎经营,及时准确划分资产质量并足额计提贷款呆账准备,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不低于100%,每低1个百分点扣1分;(6分)
3.小额贷款公司应审慎经营,严格控制信贷风险水平,不良贷款率控制在5%(含)以内,每超过1个百分点扣1分;(6分)
4. 开业后更换合作银行的,必须重新签订政、银、企三方合作协议,并于5个工作日内报县、市级监管部门备案。未执行规定的扣3分。(3分)
(五)接受监管情况(10分)
1.未按时向各级监管部门报送各类统计报表,或所报送数据和信息未达到真实、准确和完整要求的;(4分)
2.小额贷款公司应在次年的1月末前向县、市级监管部门上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报告、小额贷款公司年度总结、年度财务分析和业务统计分析(2分),按省金融融办政策规定向监管部门报审或报备重大事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或高管、营业场所变更、增资、外源融资等事项(2分);(共4分)
3.未按规定落实各级监管部门对违规行为的处理意见的(2分),整改不彻底的(1分)。
第十六条 加分
(一)业务有创新且实际运用5笔贷款以上,得到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或省小额贷款公司协会认可的(以书面形式为准),每项加1分,最高加3分。
(二)对下岗失业人员、失地农民、大学生、退伍军人、残疾人等社会弱势群体发放创业贷款并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可的加3分。
(三)小额贷款公司在其它方面受到县级以上政府或市州以上政府业务主管部门、省小额贷款公司协会表彰的(以书面材料为准),每次加1分,最高加3分。
第十七条 凡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小额贷款公司,分类评级一律实行“一票否决”,直接评定为D级。
(一)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
(二)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
(三)暴力收贷、金融诈骗等严重违法行为经司法部门认定属实的;
(四)公司成立后抽逃资本金的;
(五)使用合规资金来源以外的其他资金发放贷款的;
(六)公司在变更名称、股权、注册资本、住所、组织形式、章程、以及发生分立、合并等方面事项未经监管部门审批核准或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
(七)存在账外经营和账外活动行为的;
(八)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未按要求及时报告监管部门的;
(九)拒不参加分类评级的;
(十)拒绝接受监管部门日常监管的;
(十一)对监管部门责令整改的违规事项拒不改正的;
(十二)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结果及运用
第十八条 评级结果是衡量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水平、风险管控能力和经济、社会效益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结果判定
分类评级A级。表明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合规性良好,经营发展稳定,经济和社会效益好,风险管理能力强,对区域经济发展支持作用大。
分类评级为B级。表明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合规性好,法人治理结构较为合理,各类制度完善并得到了较好的执行,风险控制能力好,对区域经济发展有明显的支持作用。
分类评级为C级。表明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合规性一般,风险控制能力较弱,存在一定的风险。
分类评级为D级。表明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合规性差,在经营、管理、抑制风险等方面存有严重问题,风险极大,面临淘汰。
第二十条 评级结果的主要使用用途
1、评级结果将作为监管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实施分类监管、重点监管的依据。
2、评级结果可以作为政府优先扶持的参考依据。
3、评级结果将作为衡量其所属县市区监管部门监管能力的重要指标,也作为其所属县市区新增小额贷款公司数量的综合考虑因素之一。
4、对评定为A级的小额贷款公司,可优先增资扩股,优先开展创新业务试点,优先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推荐融资等。
5、对评定为B级的小额贷款公司,可增资扩股,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推荐融资。
6、对评定为C级的小额贷款公司,市、县级主管部门应予以监管关注,适当提高现场、非现场检查的频率和深度,关注其经营态势变化;对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督促其加大经营管理力度和采取有效治理措施,以降低风险。
7、对评定为D级的小额贷款公司,由市州监管部门出具分类评级不合格通知书,并予以重点监管,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二十一条 评级结果不得用于商业目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