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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箱】可否在房屋抵押合同中约定,逾期不还,以房抵债?

访问量:14119发布日期:2014-05-16 00:00:00

问:一客户来我公司借款,其有一套价值约120万元房屋可提供担保,欲借100万元,但我公司只愿借其70万元,他说如果借100万元给他,他同意在抵押合同中约定,逾期不还,抵押的房屋归我公司所有。请问这样约定可不可以?

答:这样的约定无效。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此属效力性强制规定,违反此规定的约定无效,但该约定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部分的内容和抵押权的效力。

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出于公平考虑,因为债务人借款的时候往往紧急情况,为了防止债权人乘人之危,逼抵押人出以抵押物抵债的不利约定。但如果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与债权人做出抵押物抵债的约定就没有违反这一规定,是有效的。

另外,《物权法》二百一十一条对于质押也做了类似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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