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贷公司“上位”法宜尽早出台
访问量:6455发布日期:2013-07-29 00:00:00
从7月26日在昆明举行第二届全国金融办主任圆桌会议上传来消息,小贷公司正在各方的推动下,有望被纳入到国家金融发展战略,获得政策上的突破。 呼吁出台上位法 2008年5月,银监会央行发布《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小贷公司开始在全国进行试点。小贷公司如何进行突破创新,解决制约发展的瓶颈,形成良性的监管体系? 广东金融办副主任叶穗生在会上表示,小贷公司至今没有法律、法条所给予的规范,也就是没有所谓的上位法。“建议对23号文进行修改,同时推动小贷公司上位法的尽早出台。” 内蒙古金融办副巡视员徐展扬也透露出相似的看法,“23号文试行5年多来,不足之处需要抓紧修改。”严重制约小贷公司发展的,还是小贷公司“在法律法规上没有明确的说法”。 上位法的缺失,也给监管带来难题。广西金融办副主任李正友说,地方金融办对小贷公司负有审批和监管责任,但地方金融办的监管手段有限,没有执法的权限,不得不联通工商等执法部门联动,而这需要复杂的沟通协调。在实际过程中,若小贷公司出现了突发情况时,“没有办法依据23号文来对小贷公司进行实质性的执法。” 中国小额信贷机构联席会会长、国家开发银行前副行长刘克崮也表示,在监管方面,小贷公司是处在边缘的角色。 而小额公司退出机制的问题,在此次闭门会议上也引起高度重视。上海市金融办地方金融管理处处长李军说:“翻遍了23号文,也没有哪条明确指出小贷公司的退出问题,这给监督管理带来麻烦。”因此,在实际的监管当中,只能采用停业整顿的方式进行。 也有金融办人士称,不需要搞退出机制,只要抓好严格进入的口子,采用培养一家成熟一家的方式。但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说,政府需要有“铁石心肠”,对违规操作的小贷公私要坚决令其退出市场。 刘克崮也表示,“必须有死有活。”只有这样,才能给已经进入的小贷公司造成压力,促使它们规范经营,严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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